會後問題集錦:退休金講義裡面所謂的「非工資」,「工資」在會計上的科目表達為何?
說明:
(一)、依勞基法定義,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包括會計上的薪資、伙食費及加班費。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1.紅利。→稅後紅利應為盈餘之分配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薪資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會計上的薪資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定額補助者,列入薪資;醫療補助費檢具報銷者,列入職工福利或什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公司如未經手,則不出帳。
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工福利
7.職業災害補償費。→會計上的薪資(免稅,可另立科目)
8.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保險費
9.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定額補助者,列入薪資;檢具報銷者,列入旅費和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列入加班費。
10.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定額補助者,列入薪資;檢具報銷者,可列入什費。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視其情況再做適當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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